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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舉受理原則及獎勵規定
 

检举原则及标准

一、獎勵原則

1. 對同一檢舉線索分別同時向康控公司其他相關部門舉報的,不重複獎勵

  A 同一線索有兩個以上檢舉人分別舉報的,主要獎勵最先檢舉人;檢舉順序以受理檢舉的登記時間為準;其他檢舉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確有直接作用的,酌情給予獎勵

  B 對共同舉報同一事件的,獎金合計總額不超過規定標準,獎金可平均分配

2.  對已經受理或正在查處的檢舉案件,不給予獎勵;但若提供了新的資訊、證據、線索,導致案件查核有新的突破,可考慮適當獎勵

二、獎勵標準

1. 檢舉需為實名制,經查證屬實,為康控公司挽回或減少重大經濟損失的,或對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,給予獎勵

  A類獎勵:依追回損失為基數,獎勵額度4%-10%,最高不超過20萬元

  B類獎勵:依阻止損失為基數,獎勵額度2%-5%,最高不超過10萬元

  C類獎勵:依改善流程或制度缺陷重要度,200元-5萬元

2. 原則上A、B、C類擇其最高者獎勵,不累加;合計獎勵不得超過20萬元上限;康控公司對獎勵金額有最終決定權,將依康控公司《檢舉管理辦法》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後發放。

三、獎勵發放

  檢舉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影本及本人銀行帳號,所獲得的檢舉獎勵為實得金額,依稅法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匯款手續費用,均由康控公司承擔

  上述內容,凡涉及與國家政策法規相牴觸的,均以相關政策法規為準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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